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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福州巨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504688882@qq.com    

电话号码:0591-87358606

联系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12:00-20:00

网站:http://www.bowbetter.com


买方:一个以非从业身份与卖方订立协议的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自然人。 


订单:买方根据第 2.1 条所述流程为购买一件或多件商品而下达的订单。 


产品:卖方在其网站上提供销售的 BOWBETTER 商品。 


购买价格:网站上标明的商品价格,包含增值税和运费。 


协议:即卖方据此接收的订单。

 

第 1 条  一般条款的适用

1.1

一般条款由卖方制定并公布在其网站 http:// www.bowbetter.com 上,用于约束买卖双方因使用其网站(包括在其网站上或通过网站买卖商品)而达成的所有要约、订单、协议和其他法律关系。 


1.2 

买方承诺他或她:

年满 18 岁或以上;

以非从业身份。

 

第 2 条  协议的订立和内容

2.1

买卖双方订立协议的唯一前提为卖方接收买方经下列方式在其网站上或通过网站下达订单: 


买方已选择所需商品的款式、颜色和尺码,并将该商品添加至购物车。

买方已遵循并完成下列步骤: 

第 1 步:买方已录入他∕她的详细地址信息,若送货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还需录入所需送货地址。 

第 2 步:买方已核对订单内容。

第 3 步:买方已选择所需使用的付款方式,并已完成全额支付或者部分预付。 

订单已下达 

买方将收到已下达订单的电子确认(通过网站发送)。 


如果订单被卖方接收,卖方将尽快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买方发送确认。


2.2

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将有权拒绝买方下达的订单,其中包括: 

若订单总价值超过 10000 元人民币。 

若买方录入的信息不正确和∕或不完整,或者若卖方有理由怀疑有此情况。 

若未在协定的期限内收到买方付款。 

若买方曾不遵守其对卖方的付款义务。 

若买方曾拒收他∕她向卖方订购的商品。 

若存在明显出错或笔误,例如网站标价出错。 

若所需送货地址并非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若订单未被成功接受,卖方将会尽快通知买方。


2.3

卖方会将本协议存档,并保存一定期限(最短为期七年)。如果买方有他∕她自己的账户,他∕她可通过登陆该账户查阅本协议。买方亦可通过点击网站上的“关于我们”按钮取得卖方的联系信息并且咨询卖方,要求其提供本协议复印件,前提条件为:卖方仍存有本协议档案。


2.4

买卖双方有关使用网站以及下达/执行订单的完整协议,由本协议(包括上载于网站上的“隐私声明”和“免责声明”)连同上述一般条款构成。

 

第 3 条  送货方式与送货日期

3.1

卖方将委托指定承运人运送商品。


3.2

本协议一旦订立,卖方会尽快(在任何情况下于十四(14)天内)将商品发送至买方指定的地址,前提条件为:如果买方选择预先付款,卖方须确认收到购买价格的全部金额;除非双方同意延长送货期。


3.3 

卖方将尽可能根据协定的送货日期安排送达;然而,买方承认送货日期应基于卖方在协议订立时所知悉的情况,并且仰赖于向卖方提供工作或服务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信息。


3.4

如有延迟送货或订单无法被完全或部分执行的情况,买方将于本协议订立后的14(十四)天内收到通知,并且有权在订单实际发送前免费解除本协议。


3.5

商品一经送达,任何与商品有关的损坏或灭失风险将转移至买方。

 

第 4 条  价格与付款

4.1

网站上所列价格以欧元为单位,含增值税,不含运费。每个协议将单独收取运费。应付总购买价将在下达订单和确认协议时显示。


4.2

卖方有权不时调整网站上所列价格,无须另行通知。下达订单时标明的价格将被视为组成协议一部分的价格。


4.3

付款方式可根据网站上所列选项做出确认,且付款必须于商品送达后14天内完成。


4.4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供的付款详情有任何错误,买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卖方。


4.5

如果买方超出付款期限仍未完成付款,他∕她即构成在法律上违约,卖方有权根据未付金额收取法定利息,自到期日起计算。

 

第 5 条  退货权

5.1

买方有权在商品送达后14天内按照卖方所列的方式将商品免费退回,且无须表明他∕她退货的理由,前提条件为商品必须未经使用(允许试穿)、完好无损和(尽可能)使用原包装退回。买方不得以一件商品交换另一件商品。如果买方想要购买另一件商品,他/她须在网站上下达新的订单。


5.2

如果出现上节所述情况,卖方将尽快退回购买价格(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itsonte收到退回商品后14天内)。如果并非退回协议中的全部商品,卖方有权从退款中扣除已发生的运费,因为无需退回的其它商品也需产生相同金额的运费。

 

第 6 条  不可抗力

6.1

卖方无需对因某些法律行为或已被行为标准普遍接受的事件而阻碍卖家履行其义务从而导致的延迟送达或送达失败所产生的任何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且不得将责任归咎于卖方。此类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战争的威胁、内战、暴乱、政府宣布国丧日、罢工、交通问题、贸易限制、海关当局问题、火灾、洪水、地震、或卖方聘用的第三方破产、卖方供应商无法供货或未能及时供货、由第三方提供的商品供应中断(包括水电),以及其它卖方或其聘用的第三方业务运作严重受阻。


6.2

如果由于涉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卖方无法履行其对本协议的义务或未能及时履行有关义务,卖方有权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如果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无法履行协议的,卖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协议,且无须向买方支付任何有关此类因素的赔偿金。

 

第 7 条  投诉

7.1

点击网站上的“客户支持”按钮,即可取得卖方和卖方聘用的第三方受理投诉的详细联系信息。


7.2

买方有义务在商品送达后对其进行检查,并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卖方商品存有可见瑕疵或者关于本协议履行方面的其它投诉。此类投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且充分属实。


7.3

卖方将在收到投诉后14天内回复。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处理投诉,卖方将于14天内通知买方,向其说明可收到答复的预期时间。


7.4 

买方承认:商品品质、尺码、颜色、工艺等存有轻微偏差或者一般可接受的偏差实属无可避免或难以避免,且不构成提交投诉的成立理由。此类投诉以及针对某些已从网站上移除的商品的投诉不成立。卖方对买方基于此类偏差或针对已从网站上移除的商品而蒙受的任何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7.5 

如果卖方需要召回商品,买方将给予充分配合。如果买方怀疑所收到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须立刻通知卖方。

 

第 8 条  知识产权

8.1

任何及所有描绘或粘贴于商品上,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与商品相关联的的标志、商品名称、标识、样板和设计(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属于卖方或其一家或多家集团公司的财产。买方承认卖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卖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买方将避免任何可能侵害卖方知识产权或对其知识产权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8.2

卖方就其有关网站的知识产权提述免责声明。

 

第 9 条  保留所有权

9.1

卖方保留对将送达商品的所有权,直到买方已完成履行其根据适用协议对已送达或将送达商品尚未履行∕负有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

 

第 10 条  保证与责任

10.1

根据法律要求,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


10.2

卖方无须对买方因与本协议有关的原因而遭受的任何种类的间接、额外或相应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卖方根据协议须对买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任何直接损害不得超过 500 元人民币,而就某些特定协议而言,不得超过购买价格。本协议概无任何排除或限制卖方对以下情况承担责任的意图:(a) 因其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b) 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c) 瑕疵商品;或(e) 卖方试图排除或限制其责任的任何其他非法意图。


10.3

卖方就其有关网站和使用网站的法律责任提述免责声明。

 

第 11 条  适用法律

11.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或其构成产生的有关争议或主张(包括但不限于非合同争议或主张)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第 12 条  无效条文

12.1

如果该一般条款包含的任何条文被视为无效,则: 该一般条款包含的其余条文仍将保持有效;而无效条文将应在可能范围内解释或转换为具有相同含义的有效条文。

 

第 13 条  一般条款的修订

13.1

卖方有权不时修订该一般条款。最新版本的一般条款将被上载到网站。每次使用网站前,买方必须查阅该一般条款。如果买方未能通过互联网打开一般条款,卖方可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最新版本的一般条款发送至买方。